与传统民商事纠纷主要为财产性质的给付之诉相比,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诉请内容相对多元化,有不少涉及行为。包括诉请作为的如提供会计资料供查阅,诉请不作为的如停止侵犯知情权等。
在撰写这类案件判决主文时,判决内容无先例可循,不仅要合理确定当事人义务,还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如何作出科学、恰当且无歧义的表述非常困难。
除此之外,由于公司诉讼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纠纷主体人数多,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三方甚至四方和利益冲突和对立,往往涉及公司存亡、股东资金的进退、职工的就业等重大问题,使得该类案件往往难以调解,一般要判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