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是基于民法保护发生的,还是基于劳动法保护发生的,企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单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给商业秘密企业作为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企业可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