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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后民法方面的救济途径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8-04-25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第一,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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