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律师网公民刑事辩护刑诉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5-12-01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本专业律师业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
  手机:13703115670
  电话:0311-86218812
  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
  邮编:050011
【永信律师网】 河北法律综合网站 = 河北专业律师网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