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具有显著性且不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相反,则不可能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但申请人为了企业形象识别的需要,将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图样整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上报的,由于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为非显著部分,不宜由一家独占使用,故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这些非显著部分声明放弃其专用权,如商标局同意申请人声明的,该商标申请则可能被获准注册,并在《商标公告》和《商标注册簿》上注明这些非显著部分不在专用权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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