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律师网公民刑事辩护刑诉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5-12-01   
(法释[1998]22号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1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进行抗诉能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本专业律师业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
  手机:13703115670
  电话:0311-86218812
  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
  邮编:050011
【永信律师网】 河北法律综合网站 = 河北专业律师网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