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经76岁的杨凤忠,是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退休工人。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门矿医院(北京矿务局总医院门矿医院)出具的杨凤忠的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杨凤忠患有二期煤工尘肺合并肺部感染、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于2005年6月6日,入住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门矿医院治疗。
经一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凤忠在北京市京煤集团总医院门矿医院住院治病期间,于2005年8月10日20时许,与相邻五病床病人的亲属胡某(女,殁年43岁)因开关窗户问题发生口角,胡某打了杨凤忠面部一掌后离开医院。次日凌晨4时许,杨凤忠与到医院看护病人的胡秀丽再次发生口角,并持水果刀刺扎胡某颈部一刀,致使胡某因左侧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杨凤忠作案后被抓获归案。
在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过程中,杨凤忠曾为自己辩解说,扎人的水果刀他早就拿在手中,是胡某又要打他,他用拿刀的手一挡,胡某就跑走了,他没有故意扎胡某。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胡某在案发时再次对杨凤忠进行辱骂,并到杨凤忠的病床上挑衅准备打杨凤忠时,杨凤忠随手一挡才发生胡某被扎死的严重后果,杨凤忠没有伤害故意。但在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证明,胡某被扎前没有挑衅和准备打杨凤忠的行为,且被告人杨凤忠在案件侦查阶段供述的伤害过程与现场目击证人证明的事实相符。所以,法院没有采纳杨凤忠及其辩护人的辩解。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凤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凤忠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杨凤忠依法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