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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企业败诉率高 法官提醒重视举证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5-12-01   
    新华网成都4月23日电(记者海明威)只因工资条上没有注明“保密费”一栏,员工不承认其享受到了《保密合同》中每月50元的保密费,四川一家公司起诉其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原告败诉而告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丽华以此案为例,提醒企业重视商业保密责任“证据”的保留。

    在4月22日“四川省企业、政府、专家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上,张丽华介绍,她在为此次座谈会准备案例的过程中发现,近期受理的3起商业秘密侵权起诉全部都以原告败诉告终。她分析,原告败诉的关键原因都是证据不足。

    张丽华举例说,某公司一高层领导“跳槽”后,这家公司起诉其将某一技术告之他人,是泄露了商业秘密。而这位领导不承认他所“泄露”的技术是原公司要求保密的内容。法院遂要求该公司证明它曾采取过措施要求这位领导对该技术进行保密。该公司出示了一份会议纪要,上面的确有关于保密的内容,但是没有被告的签字,是无效的证据。该公司又出示了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合同》,但是合同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列清那些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最终,原告败诉。

    张丽华说,还有许多公司在不经意之中就已经将商业秘密公开了。比如,一方面保密,一方面又去申请专利的行为。“专利的特征就是公开,申请专利后的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了!”张丽华说。另外,将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写入学术论文,并在公开报刊、杂志发表,这些都是将商业秘密公开了,而企业的确经常忽视。

    张丽华认为,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全。如,签订《保密合同》时,条款一定要细化,让保密责任人明确义务;保密费的发放一定要明确在工资里;保密的范围一定要明示;遇专业问题,可以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等等。只要采取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就可以保证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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