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

可转换债券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6-05   

    上市公司经股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要具备股票发行的条件,还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存根上载明数额。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性,因此,审批程序极为严格,国务院明确规定由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证券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批,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转股债券的规模由国家计委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项目到境外发行可转股债券的时间、地点、发行条件,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其换股的规模及时间。

 


上一篇文章:企业法人登记审批的程序 (

下一篇文章:公司合并资产应办理转移手续 (

温馨提示:.本站文章内容及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作为您自行决策的依据。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请您尽快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咨询或委托律师!如果必要,本站律师可为您提供进一步帮助。
·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上一篇: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以合同的签定起生效,还是在股东名册上注明后生效呢?
下一篇:公司合并资产应办理转移手续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企业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专 业 律 师

  河北石家庄律师
  公民律师企业律师
  专业诉讼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民私人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离婚律师
  专业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人身伤害律师
  专业索赔律师
  专业调查律师
  金融专业律师
  银行保险证券
  建筑专业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专业合同律师
  专业税务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权专业律师
  专利权专业律师
  著作权专业律师
  法律参谋律师

【永信商务律师网】 河北首家专业商务律师网站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