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律师网公民房产维权

详解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哪些费用不得计入房价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6-06-05   
  我国第一部专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法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完毕,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可到建设部网站查询。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企业自主定价。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零售时,要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但整幢楼增减的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1.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贷款利息;6.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分别不得超过前4项费用之和的2%和3%。


上一篇:公房户名可以随意变更吗
下一篇:二手房买卖房产登记应当如何申请办理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本专业律师业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
  手机:13703115670
  电话:0311-86218812
  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
  邮编:050011
【永信律师网】 河北法律综合网站 = 河北专业律师网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