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尹兆兵和姚秀勤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的一对夫妇,二人以做生意谋生,但一直没有赚到钱。2001年3月,尹兆兵听说“芦荟产业”前景广阔,决定利用这个机会狠赚一把。2001年6月到8月间,他与妻子姚秀勤注册了两家公司:北京汇方大芦荟种植技术发展中心、北京方大芦荟种植有限公司。之后两人在报纸和电视台上以这两家公司为名大搞宣传,广为联系芦荟种植户,并承诺卖出芦荟苗后高价回收种植户的芦荟。为了打消他人的顾虑,他们答应事先签订芦荟种植合作协议、芦荟购销合同。正是通过这种手段,从注册公司到2002年4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尹兆兵用进价几块钱的芦荟苗以200元的高价卖出,先后同北京市房山区、密云县及河北省涿州市、怀来县等地的芦荟种植户签订了种植协议、芦荟购销合同,共有种植户王守文、张正林等300余人上当受骗,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其中金额最高的达30.11万元,这些芦荟母苗押金共计人民币560余万元。
几个月后,种植户带着芦荟前往尹兆兵的公司要求实现回购,而尹兆兵则携带巨额资金潜逃至重庆,公安机关通过抓获的姚秀勤在重庆将尹兆兵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尹兆兵、姚秀勤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兆兵、姚秀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并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