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律师网公民房产维权

关于承租权转让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6-06-05   
    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同于房屋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与原出租人订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而形成新的租赁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房屋租赁权转让,承租人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即可。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具体步骤: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3)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向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合同的变更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①房屋承租权受让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②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③房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④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上一篇:关于私房转租
下一篇:租赁当事人违反哪些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本专业律师业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
  手机:13703115670
  电话:0311-86218812
  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
  邮编:050011
【永信律师网】 河北法律综合网站 = 河北专业律师网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