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律师网公民房产维权

公房承租人对合用部位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6-06-05   
    公有房屋的合用部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有共同使用权的天井、晒台、园地、灶间、卫生间等部位。承租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除恃强占用和任意占用合用部位,影响相邻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予调整外,一般应维持争议前的使用状况。原使用部位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转让、交换等迁出的,出租人可适当调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上一篇:房地产业的发展商与投资商的区别
下一篇:公房改变用途要经过审批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本专业律师业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
  手机:13703115670
  电话:0311-86218812
  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
  邮编:050011
【永信律师网】 河北法律综合网站 = 河北专业律师网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