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清洁工人李某驾驶一辆垃圾作业车与驾驶摩托车的一中年女子张某相撞,女子车毁人亡。张某的亲属将卫生管理处及李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4万及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较大争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卫生管理处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约17万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约20万元。
2004年11月4日,张某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在国道319线某三岔路口被某卫生管理处职员李某驾驶的中型垃圾作业车撞倒,张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系某卫生管理处职工,肇事时驾驶垃圾车为职务行为。厦门市交警支队集美大队认定张某和李某负同等责任。
然而,张某的亲属认为,有证人林某在等公交车时看到,事故发生的三岔路口和人行横道有明显的减速标志而李某不但不减速还超高速行驶,明显违背了交通规则,在发现张某左转弯时,也采取了往左转弯的错误避让措施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对此李某应负全部责任,交警认定有误。为此张某的家属将卫生管理处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07471元。
卫生管理处、李某辩称,李某是正常行驶,死者张某是借道行驶存在过错,应由各方负同等责任。而且他们称,当时证人林某所站的公交车站是在杏村村口(是从东往西方向)等车,而事故车是从西往东,他们对林某是否看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林某的身份表示怀疑。
集美法院对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对事故发生的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予以确认,认为李某、张某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而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厦门集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给张某家中造成的合理损失丧葬费9510元、死亡赔偿金2888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66元、交通费500元、误工损失2000元,共计342636元,作为被告应承担如上损失50%即171318元的赔偿责任。加上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法院判决卫生管理处应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201018元,扣除已支付的1923.37元,还应赔偿199094.6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