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驾校学员学车时撞伤行人,该谁买单?昨日,记者从江北区法院获悉,他们在上周判决了这样一个案子,认定教练未尽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所在驾校被判埋单。
据法院介绍,当上被告的是重庆国大物资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及教练、学员。去年11月10日晚近10时,学员况某在教练的陪同下,驾驶一辆桑塔纳教练车在江北区北滨路学车。当况驾车行至万唐路口至竹兴路段的金源时代购物广场路段时,突然将行人邓建平撞伤。事故发生后,邓被送往医院治疗89天,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交警认定学员负全责。
邓建平出院后,认为自己为了方便治疗而在外租房,产生了一系列费用,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误工、医疗等相关损失6700多元。
该院民一庭庭长徐建华称,学员在驾驶培训过程中,本身具有较大危险性,因而陪同教学的教练除了应付教学外,还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该案中,学员没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徐庭长还称,由于事故是教练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引发的赔偿纠纷,对外承担责任的就应当是其所在单位。但驾校可以另案就教练存在的过错向教练进行追偿。
最后,法院判决驾校赔偿伤者4000多元。一审宣判后,驾校对伤者软组织伤治疗89天以及产生的相关费用表示不理解,他们当庭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