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13日电 (记者张敬通讯员老海)天津市一家医院的工人,借用他人的出租车“跑出租”,由于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下车乘客开右后门时,碰倒一骑车人,使其受伤。该乘客当时自行走掉。受伤的骑车人后提起诉讼。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司机与实际出资购车人连带赔偿伤者门诊费用500余元。
2004年7月18日下午,下岗人员李女士骑车外出办事,行至天津市建设路上,前面停住的一辆出租车由于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下车的乘客打开右后门时,不慎与李女士发生碰撞,使李当即倒地,受伤的左上臂软组织青紫,左膝、肘及外踝软组织压痛。乘客见状,自行离去。事后查明,驾车人刘某并非出租汽车司机,而是本市某医院的一名工人。原来,这辆车是刘某的亲戚于某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本市某出租车公司名下的。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治伤,李女士花费挂号及门诊费500余元,交通费200元。当月25日,李女士将驾车人刘某、购车人于某及车主某出租车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药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和营养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及自行车损坏费共计6000元。
法庭上,刘某强调,事故的发生本是乘客开车门造成的。但既然交管部门认定他对事故负全责,他愿意根据有关单据承担李女士的医疗费,而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请。购车人于某承认自己应负的责任,也主张按照单据负担原告的医疗费。而车主某出租车公司虽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但提出于某擅自将出租车交与非专业人员驾驶,所以该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对给李女士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某出租车公司是刘某所驾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实际出资购车人于某,未经该公司同意,私自将车辆借与刘某使用,发生了事故,按规定二人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李女士所诉交通费的问题,原告提交的10张发票资费均为20元,由于票面上未载明乘车时间及起止地点,不能证明是为就医而发生,因而法院无法采信。至于其家属误工费问题,由于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均是先盖章后填写内容,不符合书面证明的一般要求,所以法院也不能采信。而对于营养费、护理费及自行车等物品的损坏问题,由于原告也没有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因而法院对其相应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