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讯(段智远记者隋妍)租出去的汽车肇事了,租赁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租赁汽车交通肇事案。
去年6月,李某酒后驾车,在经纬三道街由东向西逆行冲上一侧人行道,将贾某和姜某撞倒后,冲下人行道与对面一辆出租车相撞。李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事故中负全责。经调查,李某所开轿车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经鉴定,该车的制动系统不合格。
由于在保险公司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有一条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司机酒后驾车不予赔付,因此被害方只能找李某索赔,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今年1月,被害方起诉,要求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同时,也将汽车租赁公司一同作为起诉对象,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公司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在车辆租赁期间,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当由承租人负责,因此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虽然与承租的车制动系统不合格无必然因果关系,但是该公司对外租赁车辆是为了获利,故其应该按民事法律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判决汽车租赁公司负担10%的赔偿。原、被告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今年5月,此案被市中院发回重审。法院重审认为,汽车租赁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又是租赁经营人,对该车有经营管理和收取利润的权利,当其车辆在经营中发生人身及财产损害事故时,应按民事法律原则承担垫付责任。因此判决:李某对两位被害人和出租车公司共赔偿12万余元,汽车租赁公司对所判决的赔偿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