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剑治甫盛利)因司机操作失误导致的车祸事故致人伤残,竟引发复杂的雇员赔偿纠纷。雇人开车的车主以事故责任全在对方而不予赔偿;客车的挂靠公司又以该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加以推诿,究竟受伤司机该找谁索赔?9月20日,宜宾县法院给出了答案:车辆挂靠公司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4万余元;车主同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发生事故的川Q07224大客车为宜宾人李刚私人所有,2002年1月15日他按照有关政策,加入宜宾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其性质仍属独立经营、自负盈亏。2003年12月31日李刚向公司申请聘用了刘某驾驶川Q07224号客车,他支付每月工资1800元。
去年3月11日早上五点半,刘开车行至双河口公路大山坡回头线下陡坡时,突然刹车失效。他将车驶向路右侧山沟内想将车停下来时,却正好压上了路边的石块,客车向左急转,最终撞上一辆路边停靠的小货车后,翻于公路边14米高的岩下。车上三名乘客和刘某同时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所驾驶车辆是因制动器开关(刹车总泵)固定螺丝脱落而使制动操作系统失效,事故发生时刘某临危措施不当,属操作失误,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某受伤后,诊断为左髋臼底粉碎性骨折、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下段骨折。他住院治疗70天后,经医院手术治疗于去年5月21日出院。后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刘某三处骨折为十级伤残。刘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9991.07元。
“你操作不当,把我的车撞得粉碎,还要我赔钱?”出院后雇主李刚首先拒绝了刘的赔偿请求。而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也表示,李刚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不予负责。无奈之下刘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刚属雇用关系。刘某在雇用期间开车伤残,李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李刚私人所有的客车与被告四川省宜宾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记要》有关精神,应由被告四川省宜宾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