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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收有哪些减免规定?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6-04-1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
    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般标准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减征、免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对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的所得收入,一般免于征收所得税。对于他们收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及镶牙所兼营或专以制造和贩卖假牙、假眼为主的,不予以免税。
    对以医疗为主附带为就诊病人开方售药的收入,可从宽掌握不予征税,但对以售药为主所得的收入应当征收所得税。
    个体户从事工商业,同时又经营种养业的,只就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项所得征收所得税,其所从事的种养业应单独核算,不征所得税。
    个体户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经营减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可由市、县税务局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酌情予以减征照顾。
    为了扶持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对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但对个别利润较大的,也可征收所得税。
    为了支持归侨、难侨安排好生活,对国有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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