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的标准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的。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 — 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 — 2% 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 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