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肇事车主在给付受害人医疗费后拒绝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受害人唐先生依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昨天,昌平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受害人唐先生住院伙食补助和误工费共计5788元。
今年1月16日下午,出租车司机唐先生乘坐他人驾驶的轿车在昌平区回龙观大街与温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唐先生受伤。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温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温某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但以该车上了第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而保险公司也迟迟不予处理。为此,唐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5788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要求太平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