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对审核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