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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具体情形下,就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4-13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具体来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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