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具体来说,在各类应税经济凭证中,纳税义务人如下:
(1) 在经济合同中,纳税人为立合同人即合同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 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 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或少贴印花的,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4) 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