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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4-13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必须依法征收城镇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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