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样一种客观状态为破产。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由法院选任清算组成员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与此同时,破产人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有提交有关财产簿册和破产人的债务人及债权人清单,并答复有关事项的询问等义务。破产人的债务人和属于破产财团财产的持有人不得直接对破产人清偿或将其财产交付破产人等。破产财产的清偿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在裁定公司破产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被宣告破产人的全部资产,按债权人债权性质和金额多少等具体情况,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偿。全部分配完毕后,由法院作出规定,终结破产清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