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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哪些内容?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4-12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若有不记载时,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的事项
  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能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事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1)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2)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3)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4)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
  (5)公司公告的方式;
  (6)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7)公司的开户银行;
  (8)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
  指非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又非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应遵照章程执行。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1)董事会的组织;
  (2)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3)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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