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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谁来承担?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4-07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那么对于这种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具体来说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产品责任。由于租赁物本身具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则产生产品责任,由出卖人也就是供应商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3)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4)污染环境责任。如果由于承租人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缺陷造成环境污染的,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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