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

抵押权是否可以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4-07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宗旨就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抵押权的处分,原则上以债权的处分为前提。抵押权和主债权不能分离。抵押权可以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同转让,也可以附随债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一同作为担保,这就是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那么也就是说,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予以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上一篇: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下一篇: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企业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专 业 律 师

  河北石家庄律师
  公民律师企业律师
  专业诉讼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民私人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离婚律师
  专业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人身伤害律师
  专业索赔律师
  专业调查律师
  金融专业律师
  银行保险证券
  建筑专业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专业合同律师
  专业税务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权专业律师
  专利权专业律师
  著作权专业律师
  法律参谋律师

【永信商务律师网】 河北首家专业商务律师网站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