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4-07   
  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担任保证人采取原则禁止、允许例外的态度。《担保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首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这是由于保证主体的不合格而造成的。其次,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经企业法人的授权,但其超出了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其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此类保证合同只是部分无效,而非当然的全部无效。


上一篇: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充当保证人的,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下一篇: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企业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专 业 律 师

  河北石家庄律师
  公民律师企业律师
  专业诉讼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民私人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离婚律师
  专业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人身伤害律师
  专业索赔律师
  专业调查律师
  金融专业律师
  银行保险证券
  建筑专业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专业合同律师
  专业税务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权专业律师
  专利权专业律师
  著作权专业律师
  法律参谋律师

【永信商务律师网】 河北首家专业商务律师网站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