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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4-07   
  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且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所拥有的可以出卖质物并以其价金代充质物的权利在法律上叫做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在实践中,质权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必须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且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第二,必须出质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质权人必须以质物的变价来代替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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