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最早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指定任何成员国的公民在一个缔约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的缔约国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时,享有优先于其他申请人申请的权利,即把第一个缔约国的申请之日看作第二个缔约国的申请日。这其实也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规定的外国优先权,其具内容定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同时还规定了国内优先权,即申请人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提起专利申请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又向本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也享有优先权。具体内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值得指出,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