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

移动电话使用已经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作为铃声是否侵权?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4-07   
  移动电话使用音乐作品作为来电提示的铃声,虽然很多情况下不是完整表现出该作品的全部内容,但用户完全可以识别出这段铃声,这种将音乐作品作为来电铃声的行为是对音乐作品的片段录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因此如果制造商在移动电话里使用音乐作品来作为铃声,但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则构成侵权。


上一篇:我国目前加入了哪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下一篇:在互联网上提供免费下载的电影、MP3服务的行为侵权吗?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企业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专 业 律 师

  河北石家庄律师
  公民律师企业律师
  专业诉讼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民私人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离婚律师
  专业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人身伤害律师
  专业索赔律师
  专业调查律师
  金融专业律师
  银行保险证券
  建筑专业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专业合同律师
  专业税务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权专业律师
  专利权专业律师
  著作权专业律师
  法律参谋律师

【永信商务律师网】 河北首家专业商务律师网站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