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