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律师网公民索赔案件消费维权

天然气公司以购买其灶具为通天然气的前提的做法合法吗?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6-04-06   

    天然气公司是独占性的公用企业。如果他们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不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守的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同时,因公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天然气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n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10、30条。


上一篇:电信企业擅自增加资费标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下一篇:丢失平信可以向邮局查询吗?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本专业律师业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
  手机:13703115670
  电话:0311-86218812
  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
  邮编:050011
【永信律师网】 河北法律综合网站 = 河北专业律师网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