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
公司是独占性的公用
企业。如果他们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不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守的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同时,因公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照
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天然气
公司作为公用
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n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参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关于禁止公用
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10、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