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手机的维修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修理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3)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4)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5)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6)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此致、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7)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8)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
三、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四、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五、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六、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参考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6、10、15、16、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