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机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2、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4、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1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
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
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5、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6、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7、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参考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