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的责任和义务:
1、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修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2、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
3、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担三包有效期限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4、按照有关修理代理
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5、按照有关修理代理
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两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按照有关修理代理
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7、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参考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