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由于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丧失其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误工期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因工作延误而造成得无法计算的利益损失,如:学业受到影响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可算的工资福利损失为主,误工时间较长的,可以考虑由此造成的可计算和可证明的损失数额,如年终奖金等。
误工费用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收入情况,按照其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标准赔偿:
1、受害人有工资固定收入的,按其工资收入赔偿,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工龄工资、应得的奖金等。
2、对于从事第二职业的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受害人是离退休人员的,只赔偿受害人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工资收入;受害人不是离退休人员的,既要赔偿受害人从事第一职业获得的工资收入,也要赔偿从事第二职业获得得工资收入。受害人从事第二职业,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违法国家政策的,其误工收入不予赔偿。
3、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其他自由职业者,应当以其生产经营的某一段时间内的均收入来确定相应得误工收入。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没有固定工资或职业但有临时工资或其他收入的,其误工费按近期平均收入计算。
5、受害人从事家务劳动,无正当职业,因其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或委托给他人病支付一定报酬的,应视为误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6、受害人有劳动能力,无工资收入,如无业人员、待业人员受害时虽然没有工资收入,但如果不是受到损害,完全可以找到一份临时工作而挣得工资,对其适当赔偿误工费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
7、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其赔偿费可以以营养费的方式适当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