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是:
1 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游客经济权益损失;
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得标准而造成游客经济权益损失;
3 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参考法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4、2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