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律师网公民索赔案件消费维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差多少属于“缺斤短两”?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6-04-06   

    并不是所有的计量误差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说的“缺斤短两”,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述条件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缺斤短两”:
    1  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克的误差。
    2  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上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许误差10克。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3  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100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6克的误差。
    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允许1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允许3克的误差。
    4  金饰品 称重在100克以内的乖市?.01克的误差。 
    5  银饰品:称重在100克以内的,允许0.1克的误差。
    参考法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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