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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