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权的间接受害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主要包括(1)父母子女关系;(2)夫妻关系;(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5)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之间的关系。
另一种是与直接受害人有实际扶养关系的人。实际扶养是指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直接受害人自愿抚养且被抚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如自愿对孤寡老人的抚养,对孤儿的抚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