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是最低生活费,应当是当地居民中等或者平均的生活费。大体上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的统计结果作为参照,如果一个省级地区经济状况相差加大,则应以地区或市、县作为统计单位。
(2)、关于赔偿误工损失与赔偿生活补助费的衔接问题。一般认为,受害人在致残前后,按照两个不同的标准赔偿,即未残废之前,执行误工工资赔偿;残废之后,执行生活补助费赔偿。此间界限以定残时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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