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对于使用他人的肖像,依据民法通则,只要不是用于营利目的、没有丑化、侮辱、贬低肖像人的目的,只因新闻报道的需要而展示、公布他人的肖像,原像人不得主张肖像权。但对于涉及公民隐私、展示公民形象丑陋不堪、对公民有丑化、侮辱可能的,原像人享有肖像权,可以采取向展示人请求停止侵害等救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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