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或通知其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公告送达须在公告期满后才发生送达的效力,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五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89条。
| 永信律师网 银河律师网 刑事律师网 债务律师网 离婚律师网 交通律师网 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 专利代理 房地产律师 商务律师网 |
|
| 公民 | 家庭继承 | 离婚纠纷 | 索赔案件 | 交通事故 | 消费维权 | 人身伤害 | 房产维权 | 刑事辩护 | 民事诉讼 | 刑事案例 | 民事案例 |
| 企业 | 债务追讨 | 商帐管理 | 纠纷处理 | 经营避险 | 合同法务 | 知识产权 | 税务筹划 | 律师提醒 | 企业法理 | 企业关注 | 法律顾问 |
|
|
||||||||||||||||||||||||||||||||||||||||||||||
| 永信律师网 银河律师网 刑事律师网 债务律师网 离婚律师网 交通律师网 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 专利代理 房地产律师 商务律师网 |
| 【永信律师网】 河北法律综合网站 = 河北专业律师网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