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结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1)、2)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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