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而且还需要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保障;特别在企业无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的情况下,就更加依赖于企业各级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员会对某件企业合同先作判断,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就不再通过法务人员的评判;自己认为有法律风险的,会寻求法务人员的评判。结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员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评判,出了法律风险,因为非专业的判断与专业的判断对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样的。
因此,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不仅指他对法律认知的程度,即:法律意识(这是有限的),更主要的,是指他寻求各专业部门支持的自觉性(管理意识)。
在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更加以经济法律为中轴运转以后,企业必须重视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通过管理流程控制、员工全面培训计划来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级员工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