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陆晓明由于羁押在看守所,不能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科大创新诉称,2002年9月18日,科大创新原总裁陆晓明未经董事会授权和同意,将公司资金2000万元汇至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存储。同年10月18日,广东中粤企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两份共计2000万元的《授信业务合同》,陆晓明再次在未经董事会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并且伪造董事长签字,擅自将科大创新2000万元存款为中粤企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了承诺函。2003年12月22日,广东中粤未能还款,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将科大创新的2000万存款全部划扣。
为此,科大创新要求法院判令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立即返还非法扣划公司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并支付相应利息;判令陆晓明以科大创新名义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承诺函无效,科大创新不承担担保责任;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作为专业的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陆晓明提供的没有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承诺函采取放任和不负责的态度,在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行为上两被告形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判令陆晓明对中信银行对人民币2000万元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辩称:原告方有意回避了一个“委托理财”的事实,原告为了增加公司收益,不是直接委托理财,而是通过给中粤公司担保贷款1500万去委托理财,当年就受益170多万。后由于股市低迷才致使贷款无法还,担保存款被划,原告方所受损失是源于委托理财而非担保。另外对于不准越权担保,是中国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文件,对此次担保并无法律约束,该担保是合法有效的。
陆晓明没有请律师,其辩护词已写成书面递交法庭,由审判长代为宣读。他在辩词中称,当时找中粤公司委托理财而不直接去委托理财,只是合作中的财务技术处理过程,后因股票崩盘而无法还贷,并非恶意串通。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胡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