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初,中央军委决定为三军仪仗队换着新式礼宾服,同时仪仗队执行队长和分队长将原来佩戴的手枪改为专用仪仗指挥刀。浙江省庆元县中山帽厂厂长兼党支部书记的沈从岐接受了制造仪仗指挥刀的任务。
军委要求,既要保证刀拔出和插入干净利落,又要掷地有声。因为刀在入鞘时,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力,这对连接刀把手的护头造成逆向冲击,甚至使其脱落。要想保证万无一失,必须对刀柄护头彻底革新。经过反复观察实验,沈从岐利用火车车厢连接处“过盈配合”的技术原理,加上自己独有的创新设计,解决了这一难题。1992年9月,军委领导为此刀题名———“天下第一刀”。1993年10月1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护卫队在天安门广场的升旗仪式上正式启用仪仗队指挥刀。这把刀填补了我军兵器史上的一项空白。
沈从岐怎么也没有想到,已被国家赋予如此内涵的国刀,竟在市场上被人以营利为目的假冒并大肆销售。为了能依法保护“天下第一刀”的荣誉称号,他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该刀的专利。该申请于2001年4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沈从岐、沈俊,专利号为“ZL00242955.1”。
2002年4月15日,浙江省龙泉市人叶新华以沈从岐所持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2004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口头审理做出第5738号决定,认为该专利与沈从岐1994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相比,不具有创造性,据此宣布本专利无效。
沈从岐认为,“天下第一刀”是历经两年以创新技术设计制造、用于军用的仪仗指挥刀,而“中山宝刀”是普通商品,二者有本质区别,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
沈从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57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开庭之日,沈从岐将“天下第一刀”带上法庭,并将部队研究冷兵器的技术人员请来,用法庭的投影仪向法官及对方当事人讲解其专利的技术构造。
中国工程院院士,自动武器设计专家等四位轻兵器专家,就沈从岐研制的“天下第一刀”的专利技术问题,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签名意见函。他们的看法是:“天下第一刀”在“手把与护头之间采用过盈配合技术结构”和在“在刀鞘内表面设置凹槽,该凹槽的相应的外表面为一楔形突起,在刀身与手把间装有一带弹簧的销子”的技术结构有重要改进。其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符合我国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
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此项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且体现出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应当维持有效。
此案公布后,不少人发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怎能仅经口头审理就做出决定说否就否了呢?这不是拿中国第一军刀专利当儿戏吗?